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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24日 铁政策〔1998〕13号)


部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开搞活小型企业的部署,加快铁路小型企业改革步伐,部制定了《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实施。贯彻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推进铁路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改革,大胆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在确保国家和集体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放开搞活小企业。
  通过改革,使小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转换机制,激发活力,增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盘活存量资产,促进结构调整,实现集约经营,为精干主体,分离分流创造条件。
  第二条 放开搞活小企业的原则:
  1.按照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提高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2.根据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资产结构、产品结构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小企业改制。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促进减员增效。
  6.坚持分类指导,试点起步,鼓励探索,力求规范。
  第三条 铁路工业小企业按原国家经委等部门发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经企〔1988〕240号发布,国经贸企〔1992〕176号补充)确定;铁路非工业小企业参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财清办〔1995〕53号)确定。
  第四条 凡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国家标准被确定为小型企业,包括铁路工附业、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系统的各类小企业,都可以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参照当地政府的政策,进行改制。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国家专营的企业,以及与运输生产紧密相关、与今后运输改革有关联的国有小企业的改制另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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