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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并根据项目建设性质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
  3.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核后由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4.租赁、非铁路运输、旅游、货运代理、投资性公司、广告、建设业等行业的中外合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铁道部分别转报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中外合营项目,任何企业未经本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直接向地方政府申办中外合营项目。
  第九条 现有铁路系统中外合营企业如有变更合营对象、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等情况或合营期满需延期的,均应向原审批机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方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参见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申报审批程序(附件二)。
  (二)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营项目应由中方合营者一方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6.外方资信证明及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影印件;
  7.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文件;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局批复文件;
  9.其它有关材料。
  主要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参见铁路系统中外合营项目筹建基本文件(附件三)。
  第十一条 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营项目,若现有各项资料较为齐全,中方合营者在征得企业主管部门和铁道部审批机构同意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一并编制,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营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中外双方共同委托的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或建筑设计单位编写。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与投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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