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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乙等
  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及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6.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它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7.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
  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气、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丙等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它有毒药品的人员。
  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
  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6.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
  7.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温、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附件二: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


  一类:
  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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