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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
 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外字〔1998〕8号 1998年1月24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在总结近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
  (一)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第三条 对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由外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
  第四条 外经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五条 外经企业应与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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