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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纠纷调处规则及印发北京市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程序的通知

  处室承办人对申诉书进行初审,尽可能自行调解,如情况复杂,认为确需立案并可受理时,将有关材料送调处办进行立案审核。
  2.调处办接到申诉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与有关处室研究,并报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在三十日内立案。由有关处室填写受理通知书(一)(格式一)经调处办审核、盖章后交申诉人,并要求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三)、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和有关证据,同时按规定预交调处费。
  3.不符合条件的,在三十日内由调处办通过有关处室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书面提请调委会复议一次。
  三、调处办立案后,由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调委会一人为合议组组长和调处员两名,组成合议组进行调处。合议组组长及调处员一般在主管处室有关人员中指定。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由主管处室提出意见经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也可由一名调处员进行调处。
  调处办立案后,有关处室应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和受理通知书(二)(格式二)发送被诉方,通知其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格式九)和有关证据,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三)和代理人委托书(格式四)。
  被诉方届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调处。
  四、合议组或调处员应认真审阅申诉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拟定调查提纲;必要时可由两名以上调处员进行调查取证。
  五、合议组或调处员必须认真分析案情。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备,责任是否明确,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研究。
  六、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以调解为主,不轻易作出行政裁决。
  调解可由调处员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议组组长主持。通过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的数育,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
  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合议组或调处员制作“协议确认书”(格式五)报调处办审查后送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盖章,十日内由调处员直接送达当事人。
  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调处人员应及时将调处情况及拟定的调解书(格式六)或裁决书(格式七)报调处办。首先由调处办从法律上进行审核,无问题,再报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并以调委市名义发文。
  八、合议组或调处员应将调处活动如实记入笔录,经合议组组长核准后,交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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