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四)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对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
(二)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时;
(三)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性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第三十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