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一)有公司法五十七条证券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一年受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应从事证券或证券相关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五十七条证券法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