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一)有
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和
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一年受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应从事证券或证券相关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
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和
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