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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失效]

  第四十六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一)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二)歇业超过半年的;
  (三)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超范围经营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六)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七)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八)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九)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纠正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一)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四)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五)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七)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八)拒不参加年检的;
  (九)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在每年度年检完成前,年检主管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对通过和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旅行社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后,应当发布年检通告。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年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章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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