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及《进口配额许可证》,先行对外签约的,外经贸部不予补办进口配额证明,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一)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配额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
(四)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配额产品的;
(五)以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配额产品的;
(六)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配额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
(二)将配额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配额产品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配额产品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IMPORT APPLICATION FORM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
│1.进口商 │3.经办人(进口用户签章) │
│Importer │Name of Operator (Stamp of consignee) │
│ │电话 │
│ │Telephone │
│ │ │
├──────────────────────┼────────────────────────┤
│2.进口用户 │4.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 │
│Consignee │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 │
│ │ │
│ │ 年 月 日 │
│ │ Year Month Date │
│ │ │
│ │ │
│ │ │
├──────────────────────┼────────────────────────┤
│5.贸易方式 │8.贸易国(地区) │
│Terms of trade │Country/Region of trading │
│ │ │
├──────────────────────┼────────────────────────┤
│6.外汇来源 │9.原产地国(地区) │
│Terms of foreign exchange │Country/Region of origin │
│ │ │
├──────────────────────┼────────────────────────┤
│7.报关口岸 │10.商品用途 │
│Place of clearance │Use of goods │
│ │ │
├──────────────────────┴────────────────────────┤
│A.项目类型: □基建项目 □技改项目 □其他项目 项目行业:□□ │
├───────────────────────────────────────────────┤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H.S.) 设备状态 │
│Description of goods Code of goods Status of equipmen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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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规格、型号 │13.单位 │14.数量 │15.单价() │16.总值() │17.总值折美元 │
│Specification │Unit │Quantity│Unit price│Amount │Amount in U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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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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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总 计 │ │ │ │ │ │
│Total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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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备 注 │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意见(签章) │
│Supplementary details │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s Notion (Stamp) │
│ │ │
│ ├────────────────────────┤
│ │受理日期 │
│ │Dat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