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第23号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商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逾期失效。
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配额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目录,编制全国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采用电子网络系统或者其他方式,与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核查和反馈,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外经贸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