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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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