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3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5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
2002年12月27日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
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