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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12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已经外经贸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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