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12号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已经外经贸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
《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
《货物进出口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 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