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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七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
  第八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
  (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
  第九条 在调查期间,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公布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审查的相关因素等。
  第十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调查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按保密资料处理。
  保密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对资料提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资料提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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