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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 补贴与损害

  第三条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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