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乡镇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组织调查和处理乡镇煤矿重大、特大事故。
(六)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九)人事培训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培训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1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5名(司局级)。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包括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原国家煤炭工业局所属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以及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有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事宜,由中编办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