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国铝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中铝公司要抓紧制订中国铝业集团章程,并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中铝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铝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中铝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铝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色金属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九、中铝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同产品的特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中铝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中铝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容管理,加快结构调整,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
《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组建中铝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中铝公司组建和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和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铝业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 中国铝业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一、工业企业(8个)
1.山东铝业公司
2.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3.贵州铝厂
4.山西铝厂
5.平果铝业公司
6.中国长城铝业中州铝厂
7.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