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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1月15日 国函〔2001〕12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0〕1193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铝业公司章程》。
  二、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是在原中央所属部分铝业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中铝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铝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央所属的8个铝业企业、2个施工企业、2个科研设计单位(名单附后)。中铝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实。
  三、中铝公司由中央管理,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的交接及划转等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中铝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中铝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中铝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中铝公司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中铝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中铝公司对相关有色金属、矿产品等产成品的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自主经营相关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等产成品进出口业务。
  六、中铝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前,由中铝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中铝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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