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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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