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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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