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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1、对派驻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管理。(1)派驻检察室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人员,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2)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被监管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了解掌握监管改造情况,协助监管单位搞好安全防范检察,做好监管场所的稳定工作。(3)派驻检察室发现违法需要书面纠正的,应提交监所检察处、科报检察长批准。(4)发现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派驻检察室应及时通过监所检察处、科向检察长报告,并及时组织初查,需要立案的,由监所检察处、科报请检察长批准。
  12、根据工作需要,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建立并坚持下列工作制度:(1)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与监管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搞好协调配合。(2)与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移送和配合协作制度。对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监管干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并适时介入,但不得出具检察院的文书,不得动用侦查手段;对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犯罪案件,要认真审查,属于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不属于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分级管理制度。县处级以上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逐级层报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备案;科级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层报省级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备案;其余案件线索报市、州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备案。严禁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瞒案不报。(4)请示报告制度。对于监管场所发生的重要案件、重大事故,应当按照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信息工作的意见》精神,及时层报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向上级院请示案件须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并报送书面材料。(5)对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业务指导和评价制度。上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建立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核心的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作为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检察院负责人年度考核、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监所检察队伍建设
  13、坚持用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监所检察干警的头脑,把理想、信念、公正执法教育切实贯彻到监所检察实践中去。监所检察干警要遵守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规范,甘于清贫,甘于寂寞,乐于奉献。
  14、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对监所检察干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监所检察干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礼品和宴请;不得为在押人员及其亲友打探案情,干扰办案;不得向监管单位吃、拿、卡、要。对于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对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违法、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该发现没有发现,该报告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失职责任。对于包庇放纵犯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要把监所检察干警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纳入检察机关的整体培训计划中。省级检察院要作出规划,定期对监所检察科(处)长、分管检察长、派出院的检察长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以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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