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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派出检察院除履行监所检察部门的基本职责外,还应承担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对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审查处理等职责。
  派驻检察室在派出它的检察院领导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
  4、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监狱,监督的重点是监管干警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犯罪问题。
  三、派出(驻)检察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5、根据机构改革的规定,设置派出检察院,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监管场所常年在押人员较少的,应实行巡回检察或派驻专职检察员。
  6、派出检察院由省级检察院或市、州检察院派出。
  派出检察院的设置要坚持依法的原则、便于工作的原则、规格对等的原则、与监狱布局相协调的原则。
  派出检察院的设置规格不应低于正县级。派出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一级财政,独立预决算和直接拨款。派出检察院编制基数按监狱的规格和在押罪犯数量综合确定,并由检察机关的编制人员组成,内设机构由省级检察院确定。
  7、派驻检察室由派出检察院、监管场所所在地的市、州检察院或基层检察院派驻。
  派驻检察室的人员中检察员的比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派驻检察室的主任应当由派出它的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处、科的领导或者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
  8、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受派出它的检察院领导,各项检察业务均由派出它的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指导。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定期向派出它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汇报业务工作。对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负责人考察、年度考核时,监所检察处、科应派员参加。
  四、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管理
  9、监所检察部门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需要提出书面纠正的,应由监所检察处、科长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对上一级司法机关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后,如果司法机关不接受纠正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司法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10、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实行下列工作制度:(1)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初查。经初查认为涉嫌犯罪的事实达到立案标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按职责分工立案侦查。对“四种案件”以外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交由反贪、渎侦部门查处。(2)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将立案、撤案、不起诉、起诉等法律文书报告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备案。(3)对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要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认真分析监管单位在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范和减少犯罪。省级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应同省级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及公安厅(局)监管部门建立预防监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形成协同预防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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