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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
 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认真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责,积极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被监管人员的犯罪活动,为促进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的改造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工作越来越重要,监所检察的任务必将更加艰巨、繁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监所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1、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检察工作方针,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主题,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以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为重要手段,以规范业务和优化队伍为保障,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改革创新,努力开创监所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2、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监所检察的职责和工作重点
  3、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下称“四种案件”)进行立案侦查。(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5)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6)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7)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8)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9)对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10)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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