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9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2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公布《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货物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三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税则号,由外经贸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原因发生变化后,外经贸部将取消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构”)签发。具体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外经贸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用章单位。各用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