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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节 承诺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已签订的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对外投资合同及有关财务支出、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大额发包合同、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租赁合同及财务影响、其他重大财务承诺等分项说明其存在的原因和金额。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按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及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报告期内发生资产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的公司,应专项披露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帐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三十九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应分项说明。

第四章 补充资料

  第四十条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香港和境外上市外资股、金融类等实行国内、国际补充审计的公司,由于国内、国际审计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净资产、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应按以下格式编制差异调节表(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例),说明按境内外会计准则计算的报告期净资产和报告期净利润的差异原因。
  净资产净利润按国际会计准则1、2、……按《企业会计制度》
  对与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比较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 按照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分别列示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四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列示。
  第四十三条 非经常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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