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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通知

  (四十四)按主营业务性质分项列示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如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应按业务分部和地区分布分别列示比较财务报表各期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情况。
  应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的收入总额,以及占公司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四十五)分项列示报告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计缴标准及金额。
  (四十六)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按业务种类分项列示报告期其他业务收入数和成本数,并说明情况。
  (四十七)按费用种类分项列示报告期财务费用的金额。
  (四十八)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其中包括债券收益、委托贷款收益、其他债权投资收益)、联营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期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股权投资转让收益等项目列示投资收益,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应说明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重大限制,也应作出说明。
  (四十九)分项列示报告期补贴收入的金额,并说明取得补贴收入的来源和依据、相关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和文件时效。
  (五十)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五十一)支付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第六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有关项目附注

  第二十九条 母公司财务报表有关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等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按主营业务种类分别披露,其他项目应参照上述相应项目的要求加以注释。

第七节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


            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三十条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又未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子公司应采用的特殊会计政策,未调整的原因及其对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

第八节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财政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及其有关规定披露。

第九节 或有事项

  第三十二条 或有负债应按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分项披露该事项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 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财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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