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对于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说明有无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如无此类欠款,也应说明。
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未偿还的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偿还。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也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账款,应说明未结转的原因。
(二十六)披露应付工资中属于拖欠性质或工效挂钩的部分。
(二十七)按主要投资者列示欠付的应付股利金额并说明原因。
(二十八)按税种分项列示应交税金金额,并说明报告期执行的法定税率,对于超过法定纳税期限的,应列示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如果各分公司、分厂异地独立缴纳所得税,应说明所执行的所得税税率。
(二十九)分项列示其他应交款的期末余额、性质及计缴标准。
(三十)应按费用类别披露预提费用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三十一)按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项目分别列示公司计提的各项预计负债。
(三十二)按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分项列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附注要求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对已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说明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三十三)列示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三十四)按币种、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质押借款等)分项列示长期借款金额。
(三十五)分项列示应付债券的种类、期限、发行日期、面值总额、溢价(折价)额、应计利息总额、期末余额。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说明转股条件等情况。
(三十六)分项列示长期应付款种类、期限、初始金额、应计利息、期末余额等。
(三十七)按公司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分项说明专项应付款的内容。
(三十八)列示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外,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三十九)应按公司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分别列示递延税款贷项的情况。
(四十)说明报告期股本的变动情况。如果报告期内有出资或增资行为的,应披露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年份只需说明净资产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说明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情况。
(四十一)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依据。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应说明其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有关决议。
(四十二)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
(四十三)列示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有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致使期初未分配利润变动的情况,应对变动内容、变动原因、依据和影响作出说明。
对于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和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应明确予以说明;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发行前进行分配并由老股东享有,公司应明确披露老股东享有的经审计的利润数,并调至应付股利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