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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通知

  (十七)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十八)应付债券的计价及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
  (十九)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所采用的确认方法。
  (二十)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二十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二十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

第三节 税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增值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第四节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第四节 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实际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说明原因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若发生购买、转让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或转让股权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
  第二十四条 按照比例合并方法进行合并的公司,应特别说明。

第五节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项目进行注释,还应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二十六条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最近期间的期末、期初比较数据,股东权益项目、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期列示并说明各期数据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外币账项,应列示其原币、折算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二十八条 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注释:
  (一)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分别列示货币资金情况。有抵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或存放在境外、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二)按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别列项说明短期投资情况,其中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中的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应单独列示。能够列明期末市价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应列明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若报表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其他投资项下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额占短期投资总额10%(含10%)以上的,还应分别披露资金投入时间和所得收益等。对流动性差的证券投资市价来源也需特别说明。
  说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所选用的证券期末市价的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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