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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许可出口的技术颁发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表三)。
  第十四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到外经贸部领取技术出口许可证时,应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网址为http://info.ec.com.cn)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系统”,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允许出口的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项目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在办理海关事宜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和有关清单,海关验核后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国防军工专用技术的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样)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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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商法定代表人│     │
│出口商(盖章)     │      ├────────┼─────┤
│            │      │申请日期    │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
│            │  │   │(中)     │     │
│出口国别地区      │  │进口商├────────┼─────┤
│            │  │   │(英)     │     │
├───────┬────┼──┴───┼────────┼─────┤
│       │行业类别│      │编号      │     │
│       ├────┼──────┴────────┼─────┤
│申请出口技术分│技术名称│               │     │
│类      ├────┼───────────────┴─────┤
│       │控制要点│                     │
├───────┴────┼─────────────────────┤
│技术秘密等级      │                     │
├────────────┼─────────────────────┤
│            │                     │
│            │                     │
│出口技术说明      │                     │
│            │                     │
│            │                     │
├────────────┼─────────────────────┤
│备注          │                     │
├────────────┼─────────────────────┤
│科技部计划司司(副司)长│外经贸部科技司司(副司)长        │
│            │                     │
│签字:         │签字:                  │
│            │                     │
│日期:         │日期:                  │
│            │                     │
│盖章: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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