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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令
 (二00一年第十四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科学技术部部长 徐冠华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技术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条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的禁止出口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应当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科学技术部管理。
  第五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时,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外经贸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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