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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不准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开发整理的名义,兴办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已经开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脱钩;没有脱钩的,不得参与项目工程建设。具有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参与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八条 严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项目管理部门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和管辖地区内项目的工程建设。
  与项目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服务对象的车辆、通信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国(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
  第九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工作的廉政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土资源部
                            纪律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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