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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
 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2001年12月13日 国土资纪[2001]27号)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活动中的行为,防止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及资金管理,坚持以“项目管理”为龙头,“资金管理”为核心,“制度建设”为保障的原则,按照“抓紧、抓细、抓实、抓好”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要坚持逐级上报,省级排序,集体决定;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
  严禁项目申报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到主管部门拉关系、走门路、跑项目;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切实杜绝不正之风。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建立窗口办文制度,设专门窗口受理项目报件,项目实行一年一报和一年一定制度,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建立项目审查人责任制度,项目审查经办人员要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建立会审制度,项目的立项、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必须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核,报部主管领导同意或者报部专题会议确定。
  严禁项目审查经办人员私自向申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私自修改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单位作任何违反规定的承诺。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规划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的确定,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订立合同;项目配套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必须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项目公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要实行现场公示,项目验收后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资金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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