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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鸡肉产品海关税则目录


 02071100.10 鲜的整只鸡
 02071100.90 冷的整只鸡
 02071200    冻的整只鸡
 02071311.10 鲜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1.90 冷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9.10 其他鲜的鸡块
 02071319.90 其他冷的鸡块
 02071321.10 鲜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02071321.90 冷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02071329.10 其他鲜的鸡杂碎
 02071329.90 其他冷的鸡杂碎
 02071411    冻的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19    冻的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21    冻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02071429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包括鸡翼尖、鸡爪、鸡肝等)

  附件二
  《出口企业登记证明》和《加工企业登记证明》样本及有关说明

  一、《登记证明》样本附后,各地可参照自行印制。
  二、《登记证明》正本一份,无副本。
  三、《登记证明》编号由以下四部分依次构成:
  “各省区简称+企业类型代号(A/B)+登记年份+流水号”。其中,A表示出口企业,B表示加工企业。举例如下:
  广东省2002年第58个登记备案的出口企业应编号为:“粤A[2002]58号”;山东省2003年第28家登记备案的加工企业应编号为:“鲁B[2003]28号”。

  编号: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企业
登记证明
(样本)

(企业名称):
  经审核,同意你企业在我厅(委、局)登记备案,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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