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二00一年第2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商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香港、澳门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市场变化,保证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的卫生质量和稳定供应,完善供港澳地区商品出口管理模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发布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鸡肉产品是指中国内地对港澳地区出口的各类非熟制的鸡肉产品。具体商品海关编码见附件一。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贸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是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登记备案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的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对港澳地区出口鸡肉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