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国内外供求和市场情况分析及本企业采购和销售渠道情况的报告;
(五)外经贸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
(二)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
(三)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度增量内择优推荐,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中央企业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四)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并公布新增指定经营企业名单;
(五)取得指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并到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边境贸易企业从事指定经营管理货物边贸进口业务,外经贸部授权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总量内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所确定的指定经营企业名单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九条 外经贸部对指定经营企业的指定经营资格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或外商投资企业年审的规定办理。指定经营企业办理年度检验时,应提交本年度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情况报告,以及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经营企业未能通过年度检验的,外经贸部可以取消其指定经营资格。
第十条 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