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2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经营企业”)从事进口经营业务,非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口经营业务。
第四条 外经贸部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五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已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