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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激励机制,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计提基金业绩报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设立的基金,基金契约中不得含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内容。
  二、已设立的基金,其基金契约允许提取业绩报酬的,可执行至2001年年底,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程序修改基金契约,并按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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