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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 证监发〔2001〕11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200年实施股票发行辅导制度以来,辅导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作用,切实提高拟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后,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企业都必须按要求进行辅导。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必须完全符合我会有关辅导政策的要求。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1年年底前,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发行上市,也应进行辅导,但可以不受辅导期限的限制,经派出机构辅导调查合格后,可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我会报送申请文件。
  三、对经我会发文确认的清理整顿企业以及2000年3月17日前通过科技部和中科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两条的要求处理。
  四、经国务院批准豁免辅导期的企业或具有辅导资格且辅导过10家以上企业上市的公司或经我会批准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申请发行A股,可以不受辅导期限的限制,由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考试,经派出机构辅导调查合格后,可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我会报送申请文件。
  五、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48号)要求,强化尽职调查,切实做好企业的辅导、推荐工作。
  六、各派出机构要按照我会有关辅导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的辅导评估和调查工作。
  七、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我会不受理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八、各派出机构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有关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并督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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