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关于
不得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的通知
(新出联〔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0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署关于2001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发出境内部分出版、发行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违反我署《
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新出音〔1998〕560号)等有关规定,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并走私入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的部署,进一步打击走私光盘行为。现就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内出版、发行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委托境外企业加工上述光盘事项,此前下发的批准文件终止执行。此文执行前已到口岸的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光盘,海关仍可凭有效证件办理验放手续;此文下发之后到口岸的委托境外企业加工的光盘,不得验放,并做退运处理。
二、加工贸易项下光盘的加工及进口,继续按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委托境外加工光盘进口管理的通知》(署法〔2000〕336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违反本通知进口、走私光盘的,由海关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
海关法》《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