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