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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十)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如在最近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应说明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的关系,以及进行本次交易的原因;
  (十二)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报告书应当在显著的位置载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五、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的附件
  (一)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经营状况出具的交易当年和(或)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以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该盈利预测报告出具的审核报告。
  上市公司如无法做出盈利预测,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二)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知悉本次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最近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财务顾问报告。
  报告至少应对以下问题发表意见:
  1、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说明交易是否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2、对本《内容与格式》第四条第(六)至第(十二)项内容逐一进行核查的说明;
  3、如该项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还应当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独立发表意见。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出售、置换的相关资产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下半年报送材料的,应提供交易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出具有关资产状况的审阅报告)和依据上市公司拟购买、置换入的资产状况模拟计算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备考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适用于《通知》第八条规定的交易)。
  (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购买、出售、置换的相关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相关资产价值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披露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该类资产的理由和评估机构对于评估假设前提(如折现率、价格、销售量、未来市场增长率等)合理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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