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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十八、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上市公司实施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在本通知生效前已按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报送和披露事宜的公司,按该文件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送材料内容与格式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送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宜的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文本
  董事会决议中应就该项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
  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的意见。
  三、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或协议草案
  四、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
  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交易对方是指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的当事方):
  1、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税务登记证号码;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3、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交易对方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交易对方的直接持有人、间接持有人、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直至披露到出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止;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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