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2年该商品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前领取的配额以及虽领取但未实际出运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浪费全年中标配额小于30%、大于5%的企业,取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浪费全年中标配额大于或等于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商品投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章以上各条所列举的违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破坏招标工作且情节严重,招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单项直至所有招标商品的永久投标资格,并按有关法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办公室须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公告、通知等由招标委员会指定《国际商报》、《国际经贸消息》或其他有关媒介予以发布。
第四十三条 未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与配额招标有关的规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纺织品被动配额部分类别有偿招标和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1999年度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标通知书
中标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13位)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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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中标价格│中标数量│ 数量单位 │中标金│中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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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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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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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费银行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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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户名称 │ │用 途│ 招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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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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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通讯地址│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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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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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标保证金=中标│签发人: 经办人: │
│ │ 金 X % │ 你企业在上述商品出口配额 │
│ │2.请于 年 月 日│ 年度第 次 招标中中标,│
│ │ 前向指定银行交纳│特此证明。 │
│ 备 │ 中标保证金后方可│ │
│ │ 领取《申领配额招│ │
│ │ 标商品出口许可证│ │
│ │ 证明书》 │ │
│ │3.本书一式三联,第│ │
│ │ 一联(白色)招标│ 招标办公室 │
│ 注 │ 办公室留存,第二│ 年 月 日 │
│ │ 联(黄色)中标企│ │
│ │ 业留存,第三联(│ │
│ │ 蓝色)招标委员会│ │
│ │ 留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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