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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1998)[失效]

  第二十二条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发出《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收回的、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及受让

  第二十四条 中标配额使用不完时,企业可在向招标办公室说明理由后,根据自愿原则将其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每年的10月31日。对于季节性强的招标商品,上交配额时间可另行规定。
  招标办公室在10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配额,其中已交相应中标金的,可予以退还,但不退中标保证金。招标办公室10月31日以后不受理配额上交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中标企业须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方可提出转让。
  第二十七条 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报招标委员会签章备案。招标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章备案,并退招标办公室,同时通知部EDI中心。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发出《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业发出《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条 配额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核发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还须同时依据:
  (一)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及
  (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同时对检举、投诉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的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2至4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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