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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15日 国粮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随文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0月20日起执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质量、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的商品粮油
  2.一般原则
 
 2.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商品粮油、各级储备粮油(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下同)和市场经营的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尚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发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本规定所指的“粮油质量标准”系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粮油”系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薯类、饲料用粮及粮油制品的统称;“卫生标准”系国家发布的食品卫生标准。
  2.3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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