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
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29日 劳社部函〔20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研究中央直属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37号)有关要求,做好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必要条件,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提高对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和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并执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所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有关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并督促下属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医疗保险政策讲准,内容讲全,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三、所在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已经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2001年底前全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尚未启动的,应按当地部署同步参加。中央直属企业单位还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妥善解决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