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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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