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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12日 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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