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失效]

  九、借款人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须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但不得随意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函复地方财政部门,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
  借款人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在收到财政部复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见附三)。
  十、在选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工作中应避免垄断行为及各种形式的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中央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招标的贷款项目总额50%,或任何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场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60%的,即可视为垄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对有垄断倾向的采购公司采取限制措施。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2年备查。
  十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发现违规或违法问题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对有关单位发生违规问题的,财政部将责成地方财政部门查处,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公开通报。
  十二、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十三、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准。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招标邀请书(格式)


    二、代理申请书(格式)
    三、委托协议书(格式)

附一:         招标邀请书(格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