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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借款人在收到地方财政部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见附一)。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招标邀请。
  招标邀请书的发出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均以邮戳为准)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收到招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见附二)。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时间提交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必须重新招标。
  采购公司不能以其所属子公司或业务部的名义参加投标(日元贷款项目除外)。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五、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名或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借款人单位主管领导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借款人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定评标细则,评标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相抵触。评定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提交的代理申请书的内容和评定标准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涉。
  第二类贷款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第三类贷款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委会。
  六、评委会的评定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500万美元以上(含500元美元)贷款项目
  1.近3年累计进口到货金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20分,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5分,5000万美元以下10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2.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4000万美元以上(含4000万美元)15分,4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13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1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7分,1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财政部下发的委托采购通知或同意中标的函。
  3.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0分,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7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5分,1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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